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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可以工作的外国人,不可以工作的外国人

“久邦留学”日本部选稿

 

    外国人因就业来日之际,其入境及在留资格等需遵从“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的各项规定。

 

    具有以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在日本工作。

 

    (1)可以从事任何职业和行业的在留资格

有“永久居留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久居留者配偶者等”及“定居者”等在留资格的人,根据入管法规定,在日本国内的就业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只要无其它法令的限制,可以从事任何职业的工作,而且还可以自由地更换其他工作。

 

    (2)职业、行业、工作内容等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可以工作的在留资格

有“教授”、“艺术”、“宗教”、“报导”、“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企业内部调动)、“兴行”(文艺活动)、“技能”和“特定活动”等在留资格。所谓“特定活动”是指休假打工及技能实习生等在法务大臣指定的活动范围内可以就业的在留资格。

 

    具有上述在留资格者,在各自的在留资格允许范围内的就业活动将被认可。此外,具有上述在留资格者,在从事不属于其在留资格允许范围内的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职业活动时,必须事先到就近的入国管理局等处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或在留资格的变更。

 

    具有以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没有获得资格外活动的许可,则不得在日本工作。

有“文化活动”、“短期滞留”、“留学”、“就学”、“研修”及“家族滞留”等在留资格者不可以在日本国内进行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接收报酬的职业活动,所以不能正式就业,而且原则上也不能成为公共职业安定所的职业介绍的对象。

 

    因此,如果具有上述在留资格者希望工作,必须事先前往就近的入国管理局等处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且资格外活动只在不影响原在留资格活动的前提下才给予批准。

“留学”和“就学”的在留资格者需要打工时,若事先已获得了总括性的资格外活动许可,其法定打工时间如下表所示。且,获得了资格外活动许可的在留者,也不得从事风俗服务业。(指夜总会、麻将馆、召妓酒馆等)

 

    留学生和就学生的打工可能时间一览表

 

 

一周的打工时间

教育机构长假里的打工时间

留学生

大学等的正规生

一周28小时以内

一日8小时以内

大学等的旁听生、研究生

一周14小时以内

专门学校等的学生

一周28小时以内

在读生

一日4小时以内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就业。

 

    以下情况的就业属于非法就业,将作为违反入管法处理,被强制遣送回国或科以刑罚。

   (1)

虽具有可以就业的在留资格但没有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擅自进行在留资格许可以外的有收入的经营活动及接受报酬的职业活动;或者既没有可以就业的在留资格也没有资格外活动许可,擅自从事有收入的经营活动及接受报酬的职业活动时,将科以刑罚;擅自进行上述活动时,将被强制遣送回国或科以刑罚。

   (2)

若是非法滞留者,则非法滞留本身将成为强制遣送回国及刑事处罚的对象,故其任何形式的就业活动都是不允许的。

 

    从事的工作属于其他在留资格的规定范围时,请申办在留资格的变更手续。

 

    从事的工作超越现有在留资格的许可范围时,必须获得法务大臣颁发的在留资格变更的许可。 因此,如果没有得到许可而从事有收入的经营活动及接受报酬的职业活动的话,则作为违反入管法处理,将被强制遣送回国或科以刑罚。  在留资格变更的许可手续必须在签证到期之前进行申请。即使签证即将到期,在取得许可之前,也可以继续从事现有的属于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但是不能从事属于申请中的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否则也作为违反入管法处理。

 

    此外,在留资格的变更手续必须去就近的入国管理局等处办理,提交证明在日本国内的活动内容和期间等材料以及证明身分关系的材料。

 

    对于持有“短期滞留”在留资格的人的申请,根据入管法规定,若没有特别的理由,不准许进行在留资格变更。

 

    超过在留期限者不可再停留在日本境内。

 

    在超过的在留期限之后希望继续在日本从事其活动时,必须取得法务大臣颁发的在留期间更新的许可。这种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手续也必须在签证即将到期之前办理。

 

    如果没有得到许可,超过在留期限继续停留在日本国内的话,则属于违反入管法,将被强制遣送回国或科以刑罚。

 

    从“留学”变更到“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能够就劳的在留资格的申请手续如下所示。

 

    具有“留学”在留资格、而且是研究生院、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的在校生,如果1.具有符合在留资格的性质、2.其学历等符合各个在留资格所要求的基准的话,就可变更到能够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领域就业的在留资格。

 

    “专业学校”专门课程毕业者也一样,只有符合1.具有“专门士”称号、2.“专修学校”的专业与职业相关等条件,有关学历的条件(大学毕业等)才不被列为许可基准。

 

    此外,持有“留学”在留资格、但只是“专修学校”高等课程及一般课程毕业的人,以及持有“就学”在留资格的人,因其学历不符合就业在留资格所要求的基准,所以不能就业。但是,在进入这些学校之前已有大学毕业等符合基准的学历等;或者已经有符合基准的实际业务经验等的话,有可能获得能够就业得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并进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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